担保合同

时间:2022-11-17 09:42:14
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锦集7篇

关于担保合同范文锦集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担保合同7篇,欢迎大家分享。

担保合同 篇1

甲方:xx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 住所:xx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宇林 通知收件人:刘洲 通知地址/邮编:xx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四楼407室/518034

电话:0755-83520785 传真:0755-82913457

电子邮箱: 597701598@qq.com

乙方:xx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杭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邮编:xx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16楼/518031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丙方: 银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通知收件人: 通知地址/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鉴于:

一、甲方系xx市政府批准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机构,愿意遵守《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

二、乙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为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的成员,愿意遵守《xx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章程》并受其约束。

< ……此处隐藏6475个字……。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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