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购房意向金的实质?应如何使用意向金?

时间:2022-03-14 09:06:13
上海购房意向金的实质?应如何使用意向金?

上海购房意向金的实质?应如何使用意向金?

摘要:购房意向金是什么?购房意向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购房意向金指购房者为订购看中的由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的,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卖方签收后传为定金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通常为房屋总价的1%,或称诚意金或意向金。但是具体上海购房意向金的作用是什么?小编带您去看看对上海购房意向金知识的相关解释。

一、意向金的实质是什么?

意向金在房东签收前为订金的性质,可主张收回;在房东签收后为定金的性质,不可随意收回。

购房意向书其实是买受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其内容主要约定买受方与中介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该类合同都有买受方委托中介公司将意向金送交卖方,卖方签收后该意向金转为定金的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如果买受方反悔,将可能丧失要求返还意向金的权利。

二、如何避免给付意向金的法律风险

可以从几个方面慎重操作:

1、看房一定要仔细慎重,多看几次,反复比较,中介公司永远会说您所看得房子已经有好几个人看中,不交意向金可能就没了,您必须要意识到,这只不过是中介公司促销的手段,千万不要冒然仓促交付意向金;

2、如果当日不能确定是否购买所看房屋,而中介公司一定要求支付意向金的,应在意向书上注明:意向金转交房东前需经本人另行书面同意;

3、 ……此处隐藏1454个字……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定金合同争议,也就是说无法使消费者摆脱那个脖子上的小套。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这一条解释规定,这一条是比较危险的,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纠纷的,但是我想这一条则是相反的,它增加了纠纷。

我们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所以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严格限制将预合同认定为本合同的条件,但是这一条里我们看不到这种法律思想,很遗憾。

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出售方收取“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等好像变得“有法可依”了,对此,买受人应更注意了,不过,同样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如果不可归结为任何一方原因,如无法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认购金”“订购金”“意向金”是要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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